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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

发布日期:2020-06-19 14:3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84.什么是劳动争议?

例:村民小容进城打工,经老乡介绍到了一户人家做保姆,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00元,年底结算。到了年底,雇主对小容的工作不甚满意,只同意按每月350元结算。小容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容和其雇主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未予受理。小容想问到底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当个体经济组织雇请帮工时,也可称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个劳动者组织起来的集体。(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务关系。(3)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不一定都是劳动争议,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

本案当中,小容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纠纷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劳务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恰当的。

85.劳动仲裁机构为什么不受理这个争议?

例:村民李某和几名同伴在劳务市场被王某请到家里做装修,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提供原材料,由李某及其同伴进行施工,工期5天,日工资40元,工程完工后给付劳动报酬。李某等按照王某的要求完成了交付应当完成的工作量。后王某未能给付李某等劳动报酬,李某等即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李某及其同伴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及其同伴想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何不同?

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据此,李某和其同伴与王某之间确实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只仲裁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其争议是正确的。

李某等可以与王某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86.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例:村民小陈到沿海某市的一个玩具厂打工,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小陈因病住院。玩具厂在等待半个月后见小陈还未病愈,于是通知小陈解除合同,小陈认为自己处在医疗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问题发生争议,小陈想知道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答: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2)企业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4)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87.劳动争议要诉讼必须先仲裁?

例:村民张某在沿海某市的一家电子厂打工,工厂长期欠付工资,村民张某决定在回老家之前打官司要回工钱,但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予受理,说这是劳动争议,只有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很困惑,一般情况下不是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吗?劳动争议要诉讼必须先仲裁吗?

答:在一般的民商事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与诉讼这两种并无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且由于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因而除了法定情形外,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的双方若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或欲不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在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裁后审——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所具有的这一特点使得其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区别开来。

本案当中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因此,在没有仲裁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起诉到法院。

88.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到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例:村民于某到某市的一机械厂打工,后因患病自愿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与机械厂发生争议,于某想把机械厂告到法院,但又听别人说必须要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起诉到法院,可于某对于仲裁一无所知,根本不知道到哪里去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到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如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属这种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89.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

例:村民周某在某市一玩具厂打工,因试用期待遇问题与玩具厂发生争议。周某打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担心费用高昂。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

答: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4)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③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

(5)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交。

90.劳动争议仲裁一定要“先行调解”吗?

例:村民小周在一家私企工作,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仲裁员主持调解,小周坚决不同意调解,仲裁员说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叫先行调解。

小周认为,来打官司就是要讨个公道,调解不是浪费时间吗?

仲裁一定要“先行调解”吗?

答: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的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矛盾,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矛盾激化。调解达成的协议,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成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减少仲裁和诉讼程序,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

当然,小周不同意调解,这是他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虽已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