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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5.患者在哪些情形下可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

发布日期:2020-06-19 14:3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省农妇戴某的丈夫因手指划破在医院治疗死亡,医院为脱干系要求鉴定。唐山某医学院作出鉴定认为,戴某的丈夫死亡原因为砒霜中毒,死亡原因与医院无关。戴某不能接受该结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的代理人提出了本案若干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其中之一是医学会组织鉴定时,违反了回避制度,事故发生医院的院长等两个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了本院事故的鉴定。那么,患者在哪些情形下可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

答:回避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中也借鉴了回避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对此有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申请回避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

在本案中,如果患者家属提供的情况属实,也就是说,造成事故的医院的院长等两名成员,均作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医疗事故的鉴定,那么该鉴定由于违反了回避的规定,应是无效的,也是不公正的。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