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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6.患者一方为何认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效?

发布日期:2020-06-20 11:4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4年8月24日晚7时30分,村民邵某陪同妻子王某到万宁市和乐镇卫生院住院待产。王某当晚9时30分顺娩一男婴,因产后出血,被“120”转送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救治,因医治无效于8月25日凌晨2时死亡。男婴当时重度窒息,因病危于8月28日自动出院后死亡。邵某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久,该市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市卫生局依据该鉴定结论认为,该事故无须按医疗事故处理。邵某不服该行政处理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患者一方为何认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效?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形成的文件,由于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鉴定书必须十分规范。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4)至(8)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在本案中,邵某认为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技术鉴定书形式不合法,病历摘要在关键性部分有遗漏与失真,因此,该鉴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所以该鉴定书不是一个有效的鉴定书。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