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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8.患者及家属应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0-06-22 15:5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67岁的王老汉患胃病多年,后期加重,于2005年2月17日到县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做了胃镜检查,并向胃部注射了药物。王老汉回到家中后,胃部疼痛,呕吐3天。后在县医院施行全胃切除手术,术后出现肺内炎症、切口腹腔内感染、吻合口瘘等并发症,于3月28日出院。3月29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对症治疗,但病情加重,于6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胃切除手术后肠瘘、肺部感染、腹腔感染。王老汉家属认为县医院有错,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尚不清楚如果县卫生局认为需要鉴定,自己应提供哪些材料。那么,患者及家属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哪些材料?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这表明,一般来说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的材料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只在特殊情况下患者才提供。

在本案中,王老汉在县医院就诊时,医院建有病历档案,其病历资料应由县医院提供,王老汉的家属提出鉴定时,应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申请书,在县卫生局认为需要鉴定时,王老汉的家属应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书面陈述等材料。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