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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四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41.患者能否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20-06-25 16:1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6年3月23日,村民杨某因牙痛到县医院就医。在治疗过程中,发现杨某左下牙患牙髓炎,在没有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医院的大夫为其拔除两颗牙齿,并住院消炎治疗。4月4日,杨某因左面部肿胀,先后到市第一医院、市口腔医院治疗,花了很多钱。他的家属认为医院多拔了颗牙有责任,随后向卫生局、法院提出处理要求。那么,患者能否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决,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两种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是患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但是,两种程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患者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在本案中,村民杨某因牙痛到县医院就医,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医院即多拔掉一颗牙齿,造成他花费更多的钱。因此他认为多花费的钱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于是同时向两个机关提出了处理申请,即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处理申请,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根据上述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