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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4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机关有哪些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20-06-29 11:1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贺某(女)与段某(男)为同村村民,段某追求贺某,想和贺某谈朋友,但贺某因段某家贫不愿与其谈朋友。不久贺某与邻村村民蔡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段某对此很恼火,他利用到邮政所取信件的便利,截获了蔡某写给贺某的情书,私自开拆并在村里传阅。贺某遂向县公安局提起控告。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此,县检察院对段某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六种: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的。

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②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③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④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⑤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本案来说,县检察院对段某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同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退回县公安局处理。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