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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合同的履行 44.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日期:2020-06-29 11:1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1995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峡江县水边镇众村村委员会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农田40亩,每亩每年上交土地使用费干谷180斤,另原告租赁被告房屋,每间每月交纳租金3元,承包期限为长期。1999年9月,原告一家从上饶县迁至峡江县水边镇众村村委会水坑村民小组落户。承包期间,原告已缴纳1995—2000年的土地使用费,支付了修造助水桥费用,尚欠2001年的土地使用费及自2001年4月以来的房租,2002年1月17日,经峡江县水边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将原告承包的36.11亩农田划转给三峡移民耕种,同时另行调整6亩土地给原告耕种,原告对原承包余留的农田及新调整的土地未予耕种,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68100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答:本案中,被告在情势变更的事由(政策原因将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发生时,本可行使解除或变更合同之权利,但其不履行提议、答复等必经程序,又未经原告同意,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擅自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划转给三峡移民耕种,在程序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刘丹